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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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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炒股 发表于 2022-8-20 00:00:00 浏览:  3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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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
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1第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的,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资金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审部对资金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
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资金财务部办理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资金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
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
3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有),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公司关于在此项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4第五章罚则
第十四条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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