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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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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炒股 发表于 2022-8-20 00:00:00 浏览:  5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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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投资及相
关信息披露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强化风险控制,谨慎、合理地评估预期效益;
(三)投资规模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
1资。
第五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七条公司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
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风险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由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投资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超出上述权限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是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风险
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
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
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
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3(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
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风险投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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