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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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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10-28 00:00:00 浏览:  8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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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
年10月27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据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三、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实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方案和预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
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据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各股东的利益。
据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六、对《关于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据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八、对《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凌春华、张大亮、万鹏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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