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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21号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股份”)于2022年7月13日、8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补充公告》显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与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0年5月25日,合计持有沙钢股份28.63%的股份。锦麟丰泰通过控制使用“孙廉洁”的账户对沙钢股份股票进行交易,于2020年5月26日至6月2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2451.51万股沙钢股份股票,占总股本的
1.11%,卖出金额3.40亿元。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在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
1的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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