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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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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绝版女王° 发表于 2022-8-30 00:00:00 浏览:  6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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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56号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
李建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明非,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2年1月28日,兴源环境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1000万元至1500万元。4月22日,兴源环境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500万元至3800万元。4月28日,兴源环境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603.39万元。兴源环境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兴源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和第
6.2.5条的规定。
兴源环境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明非、财务总监孙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兴源环境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
明非、财务总监孙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30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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