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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必康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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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必康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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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郭伟、郑晓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40号
郭伟、郑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资金占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存在缺陷、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
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1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0月28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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