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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谢康、陈青、余鹏翼
2022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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