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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晶
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盛机电”、“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晶盛机电拟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4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35338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19999969.5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72974.8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16026994.62元。2022年7月15日,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并全额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2年7月1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2〕
36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2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
175000.0056370.00
实验线项目年产80台套半导体材料抛光及减
250000.0043210.00
薄设备生产制造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42420.0042022.70
合计167420.00141602.70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12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的原计划的实施地点
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219号,本次拟变更的项目实施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99号,该实施地与项目原实施地毗邻,为公司2022年3月新购置土地,拟打造联合创新产业园区。公司基于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整体规划布局,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拟将该项目的建设地点变更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
99号。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219号变更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99号。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和整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变更实施地点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和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整体规划布局做出的审慎决策,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晓锋胡皓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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