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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宏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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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股份:宏达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2-8-31 00:00:00 浏览:  6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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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以及须由公司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査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二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1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2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征求董事会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釆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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