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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作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放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膜天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膜天君富”)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对膜天君富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在膜天君富拥有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放弃联营企业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有智李清王春青刘志刚崔嵘
2022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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