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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终止向关联方收购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交易各方尚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终止向关联方收购资产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华、曹中、孙文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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