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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松智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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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松智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金股探 发表于 2022-10-28 00:00:00 浏览:  67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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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井松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85.7116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2921.05万元,并于2022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为5942.8464万股,未发生增发、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志坚、阮郭静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凌、犇智投资、凌
志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
1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姚志坚另外承诺:
“(1)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凌承诺: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祥芝、尹道骏以及董事王丹、周利华承诺如下:
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祥芝、尹道骏以及董事王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
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其中,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尹道骏另外承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董事周利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
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4、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27日,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5.62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原股份序股东合计合计持现股份锁与公司关系锁定到号名称直接间接持股股比例定到期日持股持股期日数量
控股股东、实际
1控制人,董事姚志坚1188.84322.851511.6925.44%2025年2025年长,总经理,核6月6日12月8日心技术人员
2控股股东、实际阮郭静225.69-225.693.80%2025年2025年
控制人6月6日12月8日
控股股东、实际
3控制人的一致行李凌379.4340.48419.917.07%2025年2025年动人,董事,副6月6日12月8日总经理犇智
42025年2025年投资控股股东、实际295.30-295.304.97%6月6日12月8日
控制人的一致行凌志
5动人投资252.00-252.004.24%
2025年2025年
6月6日12月8日
2023年2023年
6周利华董事47.39-47.390.80%6月6日12月6日
董事、副总经
7朱祥芝理、董事会秘-15.0615.060.25%2025年2025年6月6日12月8日
书、财务负责人
4持股数量(万股)
原股份序股东与公司关系合计合计持现股份锁直接间接锁定到号名称持股股比例定到期日持股持股期日数量
8尹道骏董事、副总经理-1.001.000.02%2025年2025年6月6日12月8日
9王丹董事-15.0615.060.25%2025年2025年6月6日12月8日
合计2388.65394.452783.1046.84%--
注:间接持股系相关股东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犇智投资、凌志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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