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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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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小股 发表于 2022-9-20 00:00:00 浏览:  3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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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担
任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0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华泰联合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自“宇顺电子”本次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
日(2021年4月30日)起至重组终止披露之日(2022年9月14日)止。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5、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的相关人员、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对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宇顺电子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等文件。在自查期间,除上市公司董事长周璐、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杨彩琴、上市公司监事朱谷佳母亲杨乃星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相关主体买卖宇顺电子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成交数量/股累计余额/股成交均价(元/股)
上市公司2021/6/22买入3000003000009.74周璐
董事长2021/6/25买入1000004000009.39杨彩上市公司
2021/7/2买入3000003000009.23
琴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2022/9/9买入1001009.02杨乃监事朱谷星
佳母亲2022/9/13卖出10008.78
(二)相关主体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周璐出具了《关于买卖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该等增持行为已由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规定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股份的公告》。(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截至本次重组终止披露之日,本人及本人亲属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宇顺电子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形。”杨彩琴出具了《关于买卖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该等增持行为已由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规定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截至本次重组终止披露之日,本人及本人亲属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宇顺电子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形。”朱谷佳出具了《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敏感期短线交易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说明》:“本次交易系由于本人母亲杨乃星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宇顺电子股票所致,本人对本次交易情况亦不知情。本次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本人及母亲杨乃星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交易违规的严重性,对因此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本人承诺将促使亲属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本人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学习,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朱谷佳母亲杨乃星亦出具了《关于本人买卖公司股票构成敏感期短线交易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说明》:“本次交易系由于本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宇顺电子股票所致,朱谷佳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本次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交易违规的严重性,对因此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本人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本人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强学习,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买卖股票情
况的说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自然人出具的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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