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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1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本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公司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3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本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本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责
第二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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