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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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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9-7 00:00:00 浏览:  7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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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93号关于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37号楼11105号;
王长田,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艳,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传媒”)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8日,光线传媒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1—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17000万元至22000万元。4月22日,光线传媒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000万元至36000万元。4月28日,光线传媒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1168.26万元。光线传媒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光线传媒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第6.2.5条的规定。
光线传媒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长田、财务负责人曾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光线传媒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长田、财务负责人曾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2—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7日
—3—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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