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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公司召开第九届五次(临时)董事会之前,在认真审阅公司拟收购安徽丰原明胶有限公司100%股权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慎重考虑并一致同意上述股权收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定价参考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卫东、陈结淼、吴慈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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