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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ST 吉艾 公告编号:2022-077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项目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项目子公司苏州中润丽丰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或“被告”)近日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
书等法律文书,公司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2012年12月16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7月29日,案外人范振国
分别与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置业
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协议书》,约定由范振国向上述三个借款人分别出借0.8亿、
1亿、0.3亿,中润公司就该三笔借款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借款人未如
期偿付借款本息,范振国于2016年4月16日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协商,范振国与原借款协议方(包含中润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抵债协议》一份。根据该抵债协议,范振国向中润公司发出指定函件,将本案所涉的602套商铺网签至沙健、褚珏、范烨、范娴名下(注:本案仅涉及部分抵债商铺)。2017年10月19日,范烨与中润公司就案涉丽丰时代商业广场共计
17套房屋签订了《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1月30日,范娴与中润公
司就案涉丽丰时代商业广场共计14套房屋签订了《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0月21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1月31日,沙健与中润公司就案涉丽丰时代商业广场共计150套房屋签订了《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0月20日、
2017年10月21日、2018年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2018年1月31日,褚珏与中润公司就案涉丽丰时代商业广场共计165套房屋签订了《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11月15日,范振国决定公开销售所购商铺。经双方协商,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书》,约定范振国利用中润公司的销售场地自行销售商铺,并由中润公司配合与新购房人重新网签等工作。上述协议签订后,新购房人的网签协议未如约新签,故沙健、褚珏、范烨、范娴作为原告分别提起相关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4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二、本次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范烨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4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1)苏0505
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范烨将丽丰时代商业广场1幢20293、20295、20296、
20297、20298、20299、20325、20326、20327、20328、20329、20330、20331、
20336、20340、20341、20342室共计17套房屋过户至原告范烨名下,过户产生
的相关税、费由由双方按照《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案件受理费
65554元,减半收取327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777元,由被告苏州中
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2年4月24日,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于2022年10月19日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54元,由上诉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范娴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4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1)苏0505
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范娴将丽丰时代商业广场1幢20357、20358、20395、
20396、20397、20398、20400、20418、20418、20419、20420、20421、20422、
20423室共计14套房屋过户至原告范娴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由双方
按照《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案件受理费68742元,减半收取343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371元,由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2年4月24日,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
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于2022年10月19日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742元,由上诉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沙健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2年4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1)苏0505
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沙健将丽丰时代商业广场150套房屋过户至原告
沙健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由双方按照《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案件受理费3781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3163元,由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2年4月24日,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
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于2022年10月18日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8163元,由上诉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褚珏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4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1)苏0505
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褚珏将丽丰时代商业广场165套房屋过户至原告
褚珏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由双方按照《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案件受理费4014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6486元,由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22年4月24日,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
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于2022年10月18日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1486元,由上诉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已生效,判决结果均为维持原判,且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将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执行,目前尚未执行。考虑到中润公司已被温州俊元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中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润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中润公司可能会被裁定破产,故上述诉讼案件执行完毕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范烨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2、《范烨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3、《范娴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4、《范娴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5、《沙健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6、《沙健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7、《褚珏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8、《褚珏诉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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