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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北京石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创新”)和惠州石头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石头”)石头创新和惠州
石头作为募投项目“智能机器人创新平台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有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石头创新、惠州石头、北京石头启迪科技有限公司和 Roborock (HK) Limited 增资,分别用于建设募投项目“智能机器人创新平台项目”“石头智连数据平台开发项目”和“营销服务与品牌建设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黄益建、蒋宇捷、胡天龙
2022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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