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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6股票简称:重庆路桥公告编号:2022-037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变化,拟对公司经营范围作如下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1、原公司经营范围:
嘉陵江石门大桥、嘉华嘉陵江大桥经营、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
木材、建筑机械。
2、变更情况:
1)因嘉陵江石门大桥收费权到期,经营范围删除:“嘉陵江石门大桥”。
2)经营范围增加: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
服务、企业管理。
3、变更后经营范围:
1嘉华嘉陵江大桥经营、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建筑机械;市
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制度条款拟修订(或新增)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经公司依法登记机关核准,公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司经营范围是:嘉陵江石门大桥、嘉华嘉陵江营范围是:嘉陵江石门大桥、嘉华嘉陵江大桥大桥经营、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经营、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销售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销售建筑材料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
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金属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建筑机械;
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建筑机械。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并;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选择下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列方式之一进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2内转让或者注销。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工。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限制。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权性质的证券。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3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提供的担保;
担保;(三)(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四)(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联方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4日;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决程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及理由。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或其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及理由。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得变更。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份总数。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条件的股东、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股比例限制。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5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罚,期限未满的;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其职务。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职务的董事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查总经理的工作;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风险控制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根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务。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公司设副总经理4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聘。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7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列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负责在董事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会年度授权范围以内的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在每一会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
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等实际情况,在自未分配利润中扣除未来投资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项目和资金来源测算出所需的内部筹资额并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利益和长远利益。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长远利益。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8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投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资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易所的有关规定。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市场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将提交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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