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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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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2-10-27 00:00:00 浏览:  7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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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但晨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公司对但晨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但晨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亿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实际经营的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因此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必要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1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审议,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亿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华康(签字):______________(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艳超(签字):______________(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学楠(签字):______________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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