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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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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11-17 00:00:00 浏览:  75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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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7证券简称:开山股份公告编号:2022-071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1》”)、《关于对杨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关于对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3》”),现将以上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1》的主要内容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
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
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你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2.你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
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3.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2》的主要内容
杨建军:
经查,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
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
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
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
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2.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警示函3》的主要内容
周明:
经查,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相关说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会计管理、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监管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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