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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8证券简称:中元股份公告编号:2022-073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4424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本次发行对象为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正浩”)。洛阳正浩是由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华世”)对外投资设立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洛阳正浩认购本次公司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洛阳华世直接持有公司961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
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9954999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为2022年9月23日起至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中元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为中元股份的控股股东且该等股份登记于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账
户并上市之日止,或至2024年9月22日孰早。表决权委托期间洛阳华世与委托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洛阳华世在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合计为109165997股,占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22.70%,为公司控股股东。徐军红持有洛阳华世66%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股票发行至上市期间,公司实际控制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人徐军红通过洛阳正浩、洛阳华世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在公司拥有表
决权的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发行对象洛阳正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因此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发出要约。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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