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 000565
  • 渝三峡A
  • 当前价格9.83↓
  • 今开0.00
  • 昨收9.84
  • 最高0.00
  • 最低0.00
  • 买一9.83↓
  • 卖一9.83↓
  • 成交量0.00万手
  • 成交金额0.00百万元<
查看: 679|回复: 0

有方科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复制链接]

有方科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猫吃桃 发表于 2022-11-17 00:00:00 浏览:  6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
DEHENGSHANGHAILAWOFFICE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白玉兰广场23层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2G20220123-00002号
致: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官昌罗律师、谢强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
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43层电力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11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王慷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
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314,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314,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8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
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
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
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
(四)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14,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宏山
官昌罗
谢强
谢强
2022年(/月16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6 09:20 , Processed in 0.807302 second(s), 49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