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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景生物: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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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景生物: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炒股 发表于 2022-10-26 00:00:00 浏览:  4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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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喻长远、宋云
锋、徐小舸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1、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热景(廊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万
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合理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2、审议《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1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至2023年6月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
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3、审议《关于调整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经审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调整后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额约3500万元,其中向关联人销售商品类预计交易金额约1000万元。调整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主要为固定资产的采购和诊断试剂的销售,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议案关联董事林长青先生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调整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喻长远、宋云锋、徐小舸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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