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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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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sjfkobe 发表于 2022-11-10 00:00:00 浏览:  7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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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28号
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佳华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051;
李玮,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志龙,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王朋朋,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87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科技或公司)存在合同管理
部分审批权限不清晰、部分采购环节和重大购房事项的内控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对于上述购房事项,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预计购买房屋总价为6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总资产的3%。在相关房屋买卖过程中,公司法务部门合同起草不严谨,对合同所涉及条款的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未做出专业判断,相关人员未严格履行相应职责、审核合同条款,公司经营上存在重视商业机会获取、轻视风险控制的情况。此外,因涉及前述购房事项,公司2021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综上,公司合同管理部分审批权限不清晰、相关内控有效性不足,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3.2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5.1条、第3.5.2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玮、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志龙、时任财务总监王朋朋为本次购房事项
的主要参与者及审批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玮、
2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黄志龙、财务总监王朋朋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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