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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6证券简称:台基股份公告编号:2022-034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台基股份”)就北京彼
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春天”)原股东姜培枫、樟树市睿圣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圣投资”)现金购买资产所作出的业绩补偿和
资产减值补偿未履行事项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就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6民初45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姜培枫与被告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计
40000000元;
2、被告姜培枫与被告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产减值补偿款计
100000000元;
3、驳回原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604元,由原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604元,
1被告姜培枫与被告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负担8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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