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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 B 公告编号:2022-83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 
26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304 
民初47601号、(2022)粤0304民初47599号,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基金”)与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基金”)以及公司与深圳市同心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小贷”)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已获法院正式立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事实 
1、皇庭基金于2016年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持有同心基金34.5153%的股权, 
实缴股本90675万元。 
同心基金于2018年5月25日召集股东会,对同心基金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经代表同心基金161400万股、占股本85.67%的股东到会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同心基金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下简称“利润分配议案”)。 
根据利润分配议案的内容,同心基金2017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余额合计为 
206459211.93元,按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实缴股本总额的10.96%发放现金股利,皇庭基金根据此次利润分配议案内容及实缴股本,应发放现金股利 
9936.67万元。根据同心基金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之规定,同心基金最迟应在2018年7月25日之前向皇庭基金发放现金股利9936.67万元。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后,同心基金迟迟未向皇庭基金支付应发放的股东分红款,2021年3月30日,皇庭基金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同心基金付皇庭基 
1金股东分红款9936.67万元,同心基金接到函件后,于2021年4月5日回复皇庭基金,申请缓期支付股东分红,并承诺如回收对外债权后,将第一时间向皇庭基金支付股东分红。但迄今为止,同心基金依旧未向皇庭基金支付股东分红款。 
2、公司为同心小贷的股东,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持有同心小贷70%的股份。 
同心小贷于2019年11月5日召集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心小贷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对同心小贷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人民币 
5200万元按各股东实缴股本比例进行分配,按照当时公司持有同心小贷70% 
的股权比例计算,公司应分得股利3640万元。利润分配议案通过后,同心小贷迟迟不予发放股利。2022年8月1日,公司向同心小贷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股东分红款364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同心基金向公司支付股东分红款9936.67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9936.6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同心小贷向公司支付股东分红款364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36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由同心基金承担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由同心基金和同心小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304民初47601 
2号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304民初47599 
号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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