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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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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dess 发表于 2022-9-14 00:00:00 浏览:  6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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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4证券简称:机器人公告编号:2022-068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9月14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9月14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33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 C1 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胡琨元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66799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0.11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5408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377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91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7348%。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欧阳东律师、吉贺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206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49%;
反对9593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90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503%;反对9593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4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5708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84%;
反对971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6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502%;反对9716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4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08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84%;
反对971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6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502%;反对9716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4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083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85%;
反对9716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6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519%;反对9716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48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08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84%;
反对971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6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502%;反对9716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4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09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02%;
反对9708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74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977%;反对9708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08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84%;
反对9716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6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502%;反对9716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4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08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84%;
反对9708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98%;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6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502%;反对9708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023%;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08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84%;
反对9708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98%;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6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502%;反对9708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023%;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083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86%;
反对9715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7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553%;反对9715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944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367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5%;
反对4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7%;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51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76%;反对4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9%;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708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2%;
反对1083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0%;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916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279%;反对10830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246%;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4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欧阳东、吉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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