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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关于第一大股东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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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关于第一大股东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2-11-11 00:00:00 浏览:  41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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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5证券简称:金力泰公告编号:2022-104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
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发来的《民事起诉状》、《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以下简称“《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刘少林
第三人:刘小龙
(二)案由及诉讼请求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2、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将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变更登记
至原告名下,被告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协助履行上述义务;
3、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股份代持约定,未经原告同
1意不得处置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3576600股股票、不得行使上海金力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73576600股股票投票权、表决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简述
根据《民事起诉状》,本案件摘要如下:
被告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宁夏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8月5日更名为宁夏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8月25日,再次更名为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锦资产公司”)于2018年1月足额实缴出资5亿元设立。
2018年1月23日,宁夏华锦公司与吴国政签署《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1093540500元购得金力泰公司70551000股股份,占金力泰公司总股本的15%。2018年2月13日,上述股权转让登记完毕,宁夏华锦公司持有金力泰公司15%股权,成为金力泰公司第一大股东。
为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同时维持原告对金力泰公司股权及控制关系,原告于
2019年与刘少林就股权代持事宜达成一致如下:1.由刘少林、刘小龙代原告持有被告
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禾实业公司”)100%的股权;2.由大禾实业公
司通过名为转让实为代持之形式,代原告持有宁夏华锦公司100%的股权。
2019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大禾实业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
将所持有的宁夏华锦公司100%股权以506548341元的对价转让给大禾实业公司。大禾实业公司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原告亦未实际收取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2020年10月18日,刘少林与原告补签《股权代持协议》及《股权代持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刘少林、刘小龙代为持有大禾实业公司全部股权,代持费用2000万元。
同时各方将上述协议签署日期倒签于2019年11月12日(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及《股权代持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刘少林未能履行上述协议相关约定,拒不交出大禾实业公司、大禾企管公司的公章证照;被告及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未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程序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9日私自操纵大禾企管公司以3.04亿元的价格低价抛售金力泰公司2050万股股票,占金
2力泰公司总股本的4.96%,不但使得华锦资产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且使得华锦资产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份额及表决权大幅度减少。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方和代持方的股权归属争议和股东资格问题,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股权归属和股东资格。原告是被告大禾企管公司的实际股东,持有100%股权,被告大禾实业公司作为被告大禾企管公司名义股
东,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作为大禾实业公司代持人,拒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
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依照《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望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本次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根据《传票》,上述案件将于2022年11月2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涉及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关上述《起诉状》提及的相关细节,公司正在核实确认中。
2、上述案件将于2022年11月2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相关诉讼事
项具体结果需以法院的最终裁决为准,如法院最终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有主体将变更为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31、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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