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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及疫情影响而作出的
审慎决策,董事会提议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决定符合《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宏前、王强、李德军
2022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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