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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巨轮智能
股票代码:00203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吴潮忠
联系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经济开发区5号路中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一致行动人)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星光国际广场3幢2011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累计降低达到5%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巨
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巨轮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2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3
第七节备查文件..............................................14
3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巨轮智能、上市公指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公司
吴潮忠、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报告书指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1、吴潮忠
姓名吴潮忠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经济开发区5号路中段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2、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名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星光国际广场3幢注册地
2011室
法定代表人杜飞磊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563036808D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主要经营范围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营期限2010年11月15日至长期
通讯方式0571-88995701
主要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情况说明
深圳银万资本控股有限公司88%控股公司
丁奕琪5%高管
钱湲5%自然人
黄霞2%高管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国家或者地区所在任职单位职务的居留权浙江银万斯特投执行董事杜飞磊男中国浙江杭州否资管理有限公司兼总经理
5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的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21年7月21日、2021年7月23日和2021年7月26日,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吴潮忠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转让4273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4%,并与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吴潮忠
乙方: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条一致行动的具体内容
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提名、委派董事;董事会会议表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共同提案;
2、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6、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并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共同委派、选定董事或监事;
9、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中的其它职权。
6除非甲方的意见明显违法或损害公司的利益,乙方承诺在上市公司各事项
上与甲方的意见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表决。
第二条表决权委托
2.1表决权委托是指乙方就上市公司所有事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行使其
所持股权的表决权。
2.2乙方就上市公司所有事项与甲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乙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表决权委托书》。
2.3如出现以下情况,经乙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1、甲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甲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之日止。
第四条协议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截止2022年11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控制关系图如下:
7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自2015年8月7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22年3月17日披露
《关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披露之日的期间,吴潮忠先生因个人原因减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2022年11月
8日,吴潮忠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获取投资收益而减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3019405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7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2911505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24%。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占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股数(万股)
(%)(%)
吴潮忠25921.058711.7925921.058711.7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187.76471.453187.76471.45
有限售条件股份22733.294010.3422733.294010.34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4273.00001.943194.00001.45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273.00001.943194.00001.45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持有股份30194.058713.7329115.058713.2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460.76473.396381.76472.90
有限售条件股份22733.294010.3422733.294010.3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7日公司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潮忠先生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114204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58%;
2015年9月17日,吴潮忠先生通过协议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份转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9500000股,增持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3704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24%;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3313189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红股4股(含税),以
9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6股,合计送转1466263780股,送转后
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199395670股。吴潮忠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增加至
401113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24%;
2018年7月6日和7月13日,吴潮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分别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510000股和4117000股,增持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5740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5%;
2021年7月21日、7月23日、7月26日吴潮忠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合计转
让上市公司股份4273万股给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吴潮忠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
式合计减持上市公司103800000股股票,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2%,减持后,吴潮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1940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7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911505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4%。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减持股份占减持均价减持数量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公司总股本(元/股)(股)比例
吴潮忠大宗交易2019年9月16日1.960000000.27%
吴潮忠大宗交易2021年2月24日1.68100000000.45%
吴潮忠大宗交易2021年12月13日1.95240000001.09%
吴潮忠大宗交易2021年12月14日1.94199000000.90%
吴潮忠大宗交易2022年3月14日1.89240000001.09%
吴潮忠大宗交易2022年3月15日1.85199000000.90%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银万全大宗交易2022年11月8日2.65107900000.49%盈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吴潮忠先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10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限制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吴潮忠先生。
11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12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13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吴潮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杜飞磊
2022年11月8日
15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巨轮智能装备股份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区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有限公司5号路中段股票简称巨轮智能股票代码002031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区吴潮忠一名称联系地址5号路中段浙江银万斯特投资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有限公司—银信息披露义务人河街道星光国际广场3二名称万全盈23号私募证注册地幢2011室券投资基金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 A 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持股数量:301940587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持股比例:13.73%股份比例
1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 A 股务人拥有权益的变动数量:10790000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变动比例:0.49%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2022年11月8日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大宗交易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
资金来源其他情况说明:不适用本条规定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其他情况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是否拟于未来12
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个月内继续增持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是□否?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是□否?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是□否?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7本次权益变动是是□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是否已得到批准
其他情况说明:不适用本条规定
18(本页无正文,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吴潮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
浙江银万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杜飞磊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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