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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资华润昂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增资华润昂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在本次关联交易中,各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以等价现金形式,按股权比例出资,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元兴、文光伟、果德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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