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29|回复: 0

国中水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复制链接]

国中水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百合 发表于 2022-12-1 00:00:00 浏览:  5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600187证券简称:国中水务编号:临2022-082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号),关于对公司、张彦、丁宏伟、庄建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彦、丁宏伟、庄建龙:经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847345E,以下简称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出资7.6亿元与上海文盛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伙企业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上述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才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
2022-035)予以披露。
国中水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张彦作为国中水务时任董事长、丁宏伟作为时任总裁、庄建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国中水务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国中水务、张彦、丁宏伟、庄建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中水务及张彦、丁宏伟、庄建龙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部门人员进行通报,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黑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于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证券代码:600187证券简称:国中水务编号:临2022-082
本次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2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7-15 10:46 , Processed in 0.519279 second(s), 48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