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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吴飞美女士、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吴飞美女士、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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