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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9证券简称:海目星公告编号:2022-075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11月28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盛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如下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并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内容,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现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西部总部及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在备案时拆分为“西部总部项目”和“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并实行单独备案。因此,公司根据前述情况,经谨慎考虑,拟使用募集资金仅投向“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西部总部项目”使用自有资金实施,故对原方案中第九项“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进行调整,调整了“西部总部及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项目名称和拟投资总额,本次调整不影响本次发行规模和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调整前:
“九、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西部总部及激光智能装备制造
1150000.0090000.00
基地项目(一期)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70000.0055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55000.0055000.00
合计275000.0020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调整后:
“九、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1120000.0090000.00
目(一期)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70000.0055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55000.0055000.00
合计245000.0020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在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基础上,公司编制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在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基础上,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在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基础上,公司编制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在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说明(修订稿)》。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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