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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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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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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
楼1101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贺臻先生因公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 LIU KUN 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
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
表股份2146101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4193%。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2-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项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214610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3-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石璁
经办律师:
吴雍
202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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