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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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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2-11-9 00:00:00 浏览:  5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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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8证券简称:青岛中程公告编号:2022-043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2]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
根据你公司《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前期印度尼西亚投资部长分别签发了对你公司子公司PT.Madani Sejahtera(青岛中资中程印尼苏岛镍矿有限公司)和
PT.Integra Prima Coal(青岛中资中程印尼东加煤矿有限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你公司相关子公司分别向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行政法院提起了诉讼,涉案金额累计
15545万元,占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2%。你公司未
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信息。公司董事长邱岳、总经理李向罡、董事会秘书赵子明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及时地披露信息,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青岛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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