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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其能
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同意聘任赵磊为公司副总经理、伯小芹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第4.2.1条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3、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与能力,其能够胜
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赵磊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作为公司长期合作
的审计机构,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历次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事项的财务审计及核查过程中,认真尽职,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次续聘中汇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JIN LI、方芳、尚姝
2022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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