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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
规定,独立董事需要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公司在征得独立董事同意后,再将有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拟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作为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现服务协议已到期。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综合考虑,并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遴选,本次拟聘请中标单位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遴选程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特此确认。
独立董事:林兢、刘宁、许明、陈建华
2022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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