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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华润双鹤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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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华润双鹤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张文 发表于 2022-11-8 00:00:00 浏览:  4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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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简称“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在公司内部网站
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均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
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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