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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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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红牛 发表于 2022-12-2 00:00:00 浏览:  7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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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78号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 九有,A股证券代码:600462;
李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肖自然,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
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一、上市公司及有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查明的事实,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披露计提预计负债及相关重大风险情况
2021年以前,公司未对一项涉及原子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2021年,公司根据最新外部情况对上述连带担保责任计提了559.87万元预计负债,占上一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3.53%。公司对该事项未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拟无偿受让张东旗持有的亳
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90%股权。2020年12月16日,公司在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亳州纵翔主要资产为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 S2#商业楼的
179套商业房产,相关房产于2019年12月建设完成。该商业楼
尚处于空置状态,将作为开展直播运营业务的场地。相关房产账面价值为7115万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84.57%,对公司影响重大。但公司未披露上述房产当时处于未
完成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状态而无法直接投入使用的情况,也未披露该房产还可能存在房产证无法办理的风险。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控不健全
-2-在2020年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公司子公司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存在未按照合同履约义务
计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未依据权责发生制确认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2007年)》等相关规定。此外,汉诺睿雅在2021年6月以前未针对货币资金运营和向员工借款等业务过程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披露计提预计负债事项,也未披露无偿受让的重大资产无法正常使用、房产证可能无法办理等重大风险情况;公司子
公司还存在日常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
11.12.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肖自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3-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明、时
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肖自然、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同时,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
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4-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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