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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贝:监事会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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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贝:监事会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的核查意见

八度 发表于 2022-11-11 00:00:00 浏览:  8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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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
时)会议于2022年11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认为:
1、调整后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
误解之处。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4、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签名:总如内用了”叶州体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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