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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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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夕阳红 发表于 2022-11-1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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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 B00117号(共1册第1册)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目录
声明....................................................1
摘要....................................................2
正文....................................................5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概况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5
二、评估目的...............................................10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0
四、价值类型...............................................11
五、评估基准日..............................................13
六、评估依据...............................................13
七、评估方法...............................................1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7
九、评估假设...............................................19
十、评估结论...............................................2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1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3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24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24
附件................................................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邮编:200002
电话:021-63391088传真:021-63391116
电子邮箱:valuer@yinxincpv.com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
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
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及子公司盈利预测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
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
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
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
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邮编:200002
电话:021-63391088传真:021-63391116
电子邮箱:valuer@yinxincpv.com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 B00117号摘要
一、项目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二、委托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评估单位: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
四、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五、评估目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需对所涉及的四川
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其股权收购提供价值参考。
六、经济行为:股权收购
七、评估对象: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八、评估范围: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九、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十、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
十一、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十二、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33895.98万元,在本报告所列示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91730.23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玖亿壹仟柒佰叁拾万贰仟叁佰元整),较所有者权益增值57834.25万元,增值率为
170.62%。
-2-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邮编: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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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valuer@yinxincpv.com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1、担保、抵押、租赁及其他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1)抵质押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四川豫恒及子公司涉及的抵押、质押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放款单位借款日期借款到期日借款本金抵押情况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2022/3/232025/3/22200000000.00广元中孚部分电解槽公司
(2)对外担保
截至评估基准日,四川豫恒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借款单位金融机构担保金额借款日到期日担保条件
广元中孚高精广元市园区建设1700.002020/11/112023/11/11四川豫恒保证铝材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
广元市林丰铝洛银金融租赁股8938.242019/12/302023/06/30广元中孚担保电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孚高精洛银金融租赁股6634.122019/12/302023/12/30广元中孚担保铝材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巩义市燃气有平顶山银行1740.002022/04/272023/04/26广元中孚担保限公司
巩义市燃气有平顶山银行1749.002022/04/282023/04/27广元中孚担保限公司除上述情况外,被评估单位及子公司无其他担保、租赁及其他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情况。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担保事项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2、由于被评估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
24日经过全体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公司经营,并对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进行分配,故本次评估在取得了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的基础上,按照截至评估基准日报表净资产账面值乘以四川豫恒实际出资比例确认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的评估值。
其他特别事项说明详见报告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四、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3-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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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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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 B00117号正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概况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
注册号/
91410000170002324A 名称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马文超
注册资本401429.8114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7年1月28日住所巩义市新华路31号营业期限自1997年1月28日营业期限至长期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及制经营范围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被评估单位概况
被评估单位名称: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豫恒”)
注册号/ 91510800MA67YQ3N83名称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类型法定代表人吴岩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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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3391088传真:021-63391116
电子邮箱:valuer@yinxincpv.com注册资本32000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6月18日住所四川省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营业期限自2019年6月18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铝压延加工;销售铝材;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建筑装饰工程;互联网经营范围信息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被评估单位历史沿革
(1)公司成立
2019年6月18日,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共同
组建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2000万元。
股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600.0055%
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14400.0045%
合计32000.00100%
(2)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9年10月29日,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收购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所持有四川
豫恒股份,转让完成后四川豫恒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600.0055%
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14400.0045%
合计32000.00100%
(3)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9年11月28日,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四川豫恒股份转让给
艾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四川豫恒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600.0055%
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12800.0040%
艾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1600.005%
合计32000.00100%
(4)第三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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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0日,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收购艾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四
川豫恒股份,转让完成后四川豫恒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7600.0055%
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14400.0045%
合计32000.00100%
(5)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2年9月28日,四川豫恒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具体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32000.00100%
合计32000.00100%
截至评估基准日,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上述投入资本情况已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
3、被评估单位历史财务状况
被评估单位合并口径近两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报表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9月30日
总资产3269164183.402962767475.483146371050.16
负债2249732182.971561428542.621619579419.46
净资产1019432000.431401338932.861526791630.70归属于母公司所
314714884.02489733627.97480409480.87有者权益合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1-9月一、营业收入71105131.183118493611.512194895150.46
二、营业总成本76375805.612613277349.251831877885.88
营业成本70137496.042373287981.901682199902.26
税金及附加1898387.863560941.51634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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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1-9月销售费用-247291.24-
管理费用4450507.7622440680.8018740472.35
研发费用140919699.2290822916.72
财务费用-110586.0572820754.5833773086.28
加:其他收益-863265.321365837.26
投资收益---909479.38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7511756.59-49458.59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8078563.37--14853160.14列)
资产处置收益---
三、营业利润-13349237.80513591284.17348571003.73
加:营业外收入-611193.29304530.03
减:营业外支出20000.004094644.0637880.00
四、利润总额-13369237.80510107833.40348837653.76
减:所得税费用-3417315.12138317469.2183384955.92
五、净利润-9951922.68371790364.19265452697.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87147.71175018743.95130675852.90
少数股东损益-5564774.97196771620.24134776844.94
被评估单位母公司口径近两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报表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9月30日
总资产914708366.22981824450.49970817556.18
负债594761500.00492600172.63631857732.60
净资产319946866.22489224277.86338959823.58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1-9月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10874.8638682588.3612578786.61
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192500.10--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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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年2021年2022年1-9月研发费用---
财务费用-181625.2438682588.3612578786.61
加:其他收益---
投资收益-207960000.002314332.33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
三、营业利润-10874.86169277411.64-10264454.28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10874.86169277411.64-10264454.28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10874.86169277411.64-10264454.28
上表2020年度报表财务数据摘自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2021年度、2022年1-9月报表财务数据摘自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京会兴审
字第0200019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被评估单位会计政策
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所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3%、5%、6%、9%、13%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7%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3%
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2%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25%
5、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拟收购评估单位股权。
6、被评估单位经营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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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3391088传真:021-633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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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位于四川省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经营范围:铝压延加工;
销售铝材;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建筑装饰工程;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评估基准日,仅作为一个投资平台公司存在,未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7、被评估单位控股子公司概况
被评估单位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液(锭)、铝材生产与销售;氧化铝、炭素制品等原辅材料、机械
设备、仪表仪器、设备零配件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等业务,拥有25万吨电解铝生产线,其中一二工段年产能18万吨,于2020年底投产转固;三工段产能7万吨,已于
2022年9月底投产转固。
二、评估目的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需对所涉及的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其股权收购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是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其资产与负债具体情况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合计:20645.48
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合计:970796910.7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970796910.70
资产账面价值合计:970817556.18
流动负债账面价值合计:631857732.60
非流动负债账面价值合计:-
负债账面价值合计:6318577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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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valuer@yinxincpv.com
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计:338959823.58上述财务数据摘自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京会兴
审字第0200019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纳入被评估单位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持股比序号被投资单位名称%投资成本账面余额备注例()
1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51.50737970000000.00970000000.00
2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40800000.00796910.70
合计970800000.00970796910.70
(1)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中孚”)
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800MA68AA9W6P 名称 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岩
注册资本188322.56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年3月13日住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营业期限自2019年3月13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铝锭(液)、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经营范围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评估基准日,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币种认缴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1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7000.0051.50737%
2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1322.5632.56252%
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015.93011%
合计188322.56100%
(2)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豫恒”)
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91510800MA6B02XY1C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浩注册资本36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4日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营业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11-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邮编:200002
电话:021-63391088传真:021-63391116
电子邮箱:valuer@yinxincpv.com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经营范围炼焦;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评估基准日,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币种认缴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1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1600.00120.0060%
2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4400.0080.0040%
合计36000.00200.00100%
(二)账面记录的其他主要实物资产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账面金额分布地点现状、特点
现金9160.00财务部正常使用
(三)担保、抵押、租赁及其他或有资产等事项
(1)抵质押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四川豫恒及子公司涉及的抵押、质押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放款单位借款日期借款到期日借款本金抵押情况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2022/3/232025/3/22200000000.00广元中孚部分电解槽公司
(2)对外担保
截至评估基准日,四川豫恒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借款单位金融机构担保金额借款日到期日担保条件
广元中孚高精广元市园区建设1700.002020/11/112023/11/11四川豫恒保证铝材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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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高精洛银金融租赁股6634.122019/12/302023/12/30广元中孚担保铝材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巩义市燃气有平顶山银行1740.002022/04/272023/04/26广元中孚担保限公司
巩义市燃气有平顶山银行1749.002022/04/282023/04/27广元中孚担保限公司除上述情况外,被评估单位及子公司无其他担保、租赁及其他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情况,委估实物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或受控状态,未发现其他表外资产-12-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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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的存在抵押、担保、诉讼等他项权利状态。
上述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9月30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1、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
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2、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及负债
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6、《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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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valuer@yinxincpv.com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5号);
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年32号);
1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号);
12、《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4、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
36号);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
35号);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
33号);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
37号);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
35号);
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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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1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1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的通知(中评协〔2020〕38号);
1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
1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三)产权依据
1、被评估单位及长期投资单位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
2、被评估单位及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产权证明,包括土地证、车辆行驶证;
3、固定资产台账、记账账册等;
4、其他有关产权证明资料。
(四)取价依据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京会兴审字第0200019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3、评估基准日市场有关价格信息资料;
4、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
会计资料;
5、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评估明细表,子公司盈利预测申报明细表;
6、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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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实地盘点核实后填写的委估资产清单;
8、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进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时的市场状况及在评估过程中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企业各项资产、负债价值逐项清查,逐项评估,最终选用评估总资产价值扣减评估总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然后选择合理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使用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具有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被评估单位仅作为一个投资平台公司存在,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上无类似的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故本次不适用市场法;被评估单位成立来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其收益和风险难以准确的预测,故本次不适用收益法。
被评估单位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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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到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
各项资产评估方法简介:
1、货币资金的评估
货币资金主要按账面核实法进行评估,其中现金采用现场盘点日库存现金,并追溯调整至评估基准日,确定评估值;银行存款采用将评估基准日各银行存款明细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定评估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包含了持有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51.50737%
的股权和持有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40%的股权。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一般按下式计算: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评估基准日长期投资单位评估净资产评估值×经核实的股权投资比例。
其中对被投资单位-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采用市场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后,在比较两种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最终以收益法确认其净资产评估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由于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经过全体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公司经营,并对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故本次评估按照截至评估基准日报表净资产账面值乘以四川豫恒实际出资比例确认被投资单位-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的评估值。
3、负债的评估
负债按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实际需要承担的债务进行评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选派资产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项目小组,历经评估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驻企业,开始评估工作、完成现场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书,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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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人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包括将资产评估申报表与被评估单位有关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对于不动产和其他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性能。
(五)确定评估方法并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调查了解,确定适当的评估方法,同时收集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市场资料及信息,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及内部复核
整理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收集到的市场资料及信息,在对被评估单位财务经营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按评估准则的要求撰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与委托人及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各方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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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
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
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企业目前及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尽责,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下去。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单位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
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
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
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四)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
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
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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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账面价
值为97081.75万元,总负债63185.77万元,净资产33895.98万元。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评估值为154916.00万元,总负债评估值63185.77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91730.23万元,评估增值57834.25万元,增值率170.62%。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项目
A B C=B-A D=C/A×100%
1流动资产2.062.06--
2非流动资产97079.69154913.9457834.2559.57
3其中:长期股权投资97079.69154913.9457834.2559.57
4资产总计97081.75154916.0057834.2559.57
5流动负债63185.7763185.77--
6非流动负债----
7负债合计63185.7763185.77--
8净资产(所有者权益)33895.9891730.2357834.25170.62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增减值原因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57834.25万元,增值率59.57%,主要是因为被投资单位-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增值所致。
(三)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评估报告中描述的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
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
可抗力的影响;
4、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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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无。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无。
(三)担保、抵押、租赁及其他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1、抵质押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四川豫恒及子公司涉及的抵押、质押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放款单位借款日期借款到期日借款本金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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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担保
截至评估基准日,四川豫恒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借款单位金融机构担保金额借款日到期日担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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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燃气有平顶山银行1749.002022/04/282023/04/27广元中孚担保限公司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担保事项对评估评估结果的影响。
(四)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无
(五)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本次评估涉及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数据引用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京会兴审字第0200019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次评-21-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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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是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本公司承担引用数据正确的法律责任,但不承担审计的法律责任。
(六)重大期后事项无
(七)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由于被评估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经过全体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公司经营,并对公司清算后的净资产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故本次评估在取得了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的基础上,按照截至评估基准日报表净资产账面值乘以四川豫恒实际出资比例确认被投资单位-四川索通豫恒炭材料有限公司的评估值。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子公司盈利预测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
报并经其确认;本报告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前提,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3、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股权价值评估的瑕疵事项,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未作
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公司对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只进行价值估算并发表
专业意见,为报告使用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四川豫恒实业有限公司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5、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提供参考价值。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6、本评估结果未考虑流动性及控股权溢价或缺乏控股权折价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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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
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对与股权价值的评估增值可能存在的相关联的税赋未作考虑。
8、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
专业判断,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的信息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以及技术参数、经营数据等评估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为前提。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评估人员假定这些信息资料均为可信,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做出任何保证。
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负责,评估人员无责任向有关部门核实,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本报告签字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关注以上特别事项说明及期后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以及本次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1、若按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本资产评估
报告应在完成核准和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使用。
2、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
有效期限内使用。
3、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
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4、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我们对评估范围内有关资产的权属
及财务状况进行了披露,但评估师并不具备对该等法律及财务事项表达意见的能力,也没有相应的资格。因此,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认为这些法律及财务事项对实现经济行为较为重要,应当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相应服务。
(二)限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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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复印件;
五、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六、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公告(沪财企备案【2017】7号)复印件;
九、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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