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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黄红云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62号
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红云:
经查明,你们作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减持股份未预先披露根据金科股份2022年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公告》,金科股份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所持有的部分金科股份股票于2022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被强制平仓,减持数量合计3971.36万股,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0.74%,减持金额合计8641.16万元,但金科控股未能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首次减持金科股份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1二、限售期减持股份
金科股份2022年2月9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与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敏”)、红星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生效,你们与相关股东合计持有金科股份比例增加至29.3655%。
根据金科股份2022年11月1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司法标记并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公告》,你们所持有的部分金科股份股票于2022年10月27日至11月28日被强制平仓,减持数量合计9215.36万股,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1.73%,减持金额合计18905.15万元,但你们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你们持有的金科股份股票。
三、超比例减持
金科股份2022年11月1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与广东弘敏于2022年5月18日至11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金科股份5.27%的股份,持股比例从29.37%降至24.10%。其中,金科控股在2022年11月
15日至16日减持金科股份0.43%的股份。金科控股在其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科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第3.4.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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