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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独立董事意见函(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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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独立董事意见函(融资租赁业务)

股市小白 发表于 2022-11-11 00:00:00 浏览:  6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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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rporation Limited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独立董事意见函
我们作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深安港务港口设备直租项目之租赁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深高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拟与河南豫东深安港务有限公司(“深安港务”)开展1亿元港
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本次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间接持有深安港务40%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并能够决定深
安港务过半数董事的当选。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述租赁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独立董事已初步审阅了有关材料,并均已书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讨论了《关于深安港务港口设备直租项目之租赁业务的议案》,监事会对会议的召开进行了监督。在对本项议案进行表决时,董事胡伟和戴敬明向董事会申报了利益并在对该议案的表决中回避,其余9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本项议案。独立董事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对关联交易作出决策、签署相关协议和披露信息等情形。
本次融资租赁交易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一般及正常业务范围,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深安港口租赁业务)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扩大主业规模,获取合理的收益和回报,属正常的业务和经济行为,相关条款是协议各方基于公平原则协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就关联交易召集、召开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以及表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于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
行的交易,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深安港口租赁业务)(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白华独立董事李飞龙独立董事缪军独立董事徐华翔独立董事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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