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63|回复: 0

金盘科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金盘科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海轻舟 发表于 2022-12-1 00:00:00 浏览:  4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的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2年1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10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2022年11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5.公司2022年11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
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相关负责人已向本所确认,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主体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2年11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11月15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109)。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14点45分在海南省海口
市南海大道168-3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志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机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1694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72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3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848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4333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05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10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1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54333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310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关联股东君航(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5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16 11:07 , Processed in 0.372954 second(s), 59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