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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科技:公司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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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科技:公司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2-11-30 00:00:00 浏览:  4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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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中核财务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
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及时化解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核财务”)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综合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中核财务的负责人。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任办
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综合部和中核财务相关人员。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原则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对中核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在中核财务的存公司在中核财务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贷款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存、贷款情况。
第七条.作为公司存、贷款风险处置机构,一旦中核财务发生或
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八条.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工作。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预防。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款情况以及中核财务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识别、评估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存、贷款风险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公司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存贷款风险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存贷款风险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中核财务的资公司在中核财务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核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
进行评估,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与中核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中核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
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核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核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核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中核财务的存款余额占中核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30%;
(六)中核财务的股东对中核财务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七)中核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中核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
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中核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公司在中核财务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中核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
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敦促中核财务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
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启动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
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与中核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应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利:
(一)要求中核财务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中核财务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中核财务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中核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在中核财务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对中核财务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中核财务的金融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预案中所述“下属公司”的范围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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