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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与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向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阿齐沙坦片(规格:20mg、
40mg)MAH 权益并向第三方出售是一揽子交易,能够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不
存在违背同业竞争承诺的行为,且公司向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阿齐沙坦片(规格:20mg、40mg)MAH 权益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朱慧婷束哲民何壮坤
2022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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