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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新科: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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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新科: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2-11-24 00:00:00 浏览:  4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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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2第007829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文义明确另有所指外,下述各词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三孚新科、公司指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指
(第二次修订稿)》案)(第二次修订稿)》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本次激励计划、本激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实施的股权励计划激励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指
(第二次修订稿)的首次授予事项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本次归属指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激励对象指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的激励限制性股票指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授予并登记的三孚新科股票《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自律监管指南第4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号》
《公司章程》指《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本法律意见书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2第007829号
致: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三孚新科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上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归属事项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归属事项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3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归属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归属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归属,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1年1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29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亦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亦对首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2022年7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
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调整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对2021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配方案,2021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10元/股调整为9.825元/股。
4.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归属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亦对本次归属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4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5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符合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以上的任职期限求。
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286763886.80元,公
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375651261.18元,公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1首次授予的限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以公司
制性股票第一率为31.00%,满足不低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
个归属期于15%的要求,符合公司增长率不低于15%。
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分第一个归属期内符合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29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五个档次, 人,个人绩效考核评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 全部为 A,对应个人层面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可归属比例为100%,上述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
考核评级 A B C D E 属的限制性股票可予以全部归属。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90%80%00
6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
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74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均已成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9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0000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公司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等的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归属事项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关于本次归属事项的核查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归属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7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公司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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