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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安: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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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安: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

资深小散 发表于 2022-12-6 00:00:00 浏览:  5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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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ST 国安 公告编号:2022-73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广视”)于近日通过查询法院公开信息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指定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安广视管理人,并于2023年2月2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因国安广视被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国安广视将
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2021年9月25日、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2月23日、2022年3月9日、2022年11月
2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国安广视被申请破产清算及相关进展事项,详见巨潮资讯
网《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2021-62)、《关于控股子公司再次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2021-65)、《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2021-75)、《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2022-08)、《关于控股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2022-60)。近日,国安广视通过查询法院发布的有关其破产清算事项的公告,获悉法院指定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安广视管理人,并于2023年2月2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北京一中院于2022年12月1日发布编号为(2022)京01破280号的《决定书》显示,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指定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安广视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北京一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国安广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与方式北京一中院于2022年12月1日发布编号为(2022)京01破280号的《公告》显示,国安广视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30日前向国安广视管理人(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大厦2座1910室;联系人:秦鹏宇;
联系电话:13910579193;电子邮箱:13910579193@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2月2日14时30分通过网络平台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方式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与国安广视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非现场会议事宜。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因北京市一中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国安广视的控制权,国安
广视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经初步测算,国安广视破产清算事项对公司合并层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影响额约为-0.8亿元,对合并层面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额约为-0.6亿元。测算过程参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67)。
因国安广视破产清算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指标造成的上述影响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与最终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该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其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3、受上述情况影响,公司有线电视业务规模将进一步缩小。
4、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国安广视将积极与
法院、管理人及债务人沟通相关事宜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四、风险提示
国安广视破产清算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破产清算结果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破280号决定书。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破280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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